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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看我国公司治理的新趋势
2019-04-18 16:08:00

*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全球治理研究系列(GGP)

Working Paper No. 201902

April 17, 2019

本文已发表于《保险业风险观察》第10期

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看我国公司治理的新趋势

鲁桐

    临近2018年末,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新《准则》的修订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条件下进行的。《准则》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对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归纳研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它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将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的突破,并反映了未来我国公司治理发展的新趋势。

    一是为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总体要求

    《准则》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第3条)”为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战略,包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的“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即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习近平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强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等。这些新理念、新战略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更是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的题中之义。

    良好的公司治理虽然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却有着共同要素,即尊重股东权利、问责明确、董事会监督和高度透明。公司治理的质量影响公司获取其发展所需资金的成本,以及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提供方对于是否能公平、合理参与并共享价值创造的信心。因此,公司治理规则和实践体系共同构成一个框架,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确信其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将使公司能够降低资本成本,易于进入资本市场。可靠的公司治理框架在有效监管和执行机制的支持下, 也会有助于提升国内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资本成本,支撑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并最终催生更稳定的融资渠道。

    《准则》特别强调好的公司治理要有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中强调,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不仅建立在一国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上,还应包括企业的自监管安排、自愿承诺和商业实践等要素。当新机遇积累或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该框架的内容和结构应该随之加以调整。一国的治理准则可以形成自己的特色,但应该以维护和加强其对市场信誉和经济绩效的贡献为目标。特别强调一国的公司治理准则应能够促进伦理、责任和透明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看,新《准则》贯彻了以人为本,支持企业家精神的理念,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的治理理念,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的治理文化。

    二是在公司治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方面做了新的尝试

    《准则》在保留原有对上市公司治理主要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系列新要求。旨在应对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落实深化国企改革的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积极推动公司治理与国际接轨,履行我国关于落实支持《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的国际承诺,提升公司治理的国际化水平,以适应境内外市场变化和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是《准则》对上市公司提出的新要求,是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对上市公司党建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党组织承担的任务不同,《准则》根据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对相关党建工作要求进行了差异化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时,除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修改指引》(财金〔2017〕48号)等。

    如何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形成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还需要不同类型的公司通过实践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应当履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政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等职责。各企业可以结合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具体情况和自身实际,探索创新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发挥作用的路径和方式,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在充分了解各方面信息,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的,能够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提供重要意见,构成企业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党组织并不取代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公司主体的法定地位,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党组织的功能定位。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法定程度通过的事项,党组织将及时组织动员党员发挥带头作用,带领职工群众共同推动落实。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比高,投资理念不成熟的特点,《准则》进一步突出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条款。为加强投资者回报,增加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的披露要求(第96条)。近年来,中证中小投资服务中心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的积极作用。《准则》充分肯定了这一做法,增加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则规定(第81条),为下一步治理实践的探索创新预留了空间。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股东大,、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函或质询函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此外,针对我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特点,《准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并在诚信义务、承诺履行(第65条)、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第90条)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在借鉴公司治理国际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方面,《准则》新增一章,旨在加强机构投资者和其他中介机构合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积极推动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

    随着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等)持有的股权投资份额的迅速增长,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和利益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某些国家已开始考虑采用要求机构投资者自愿签署参与治理的股东参与守则“股东尽职治理守则(stewardship codes)”,促使机构投资者披露与其投资有关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机构投资者的整个公司治理框架和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及可信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投资者的意愿和能力。在某些国家,向市场披露公司治理政策的要求相当具体,包括:要求机构投资者设有明确的战略,指引其在何种情况下会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干预,此类干预所采取的方式,评估此类战略有效性的方法等。同时,为了防止机构投资者行使所有权的利益冲突,一些国家要求机构投资者及中介机构提供建议和服务时披露其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相关部门借鉴。

    目前,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参与度不高。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并适应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趋势,迫切需要倡导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和价值投资,引导机构投资者更加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并参与治理实践。《准则》(2018年)新增“机构投资者及其它机构”一章的做法,与《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年)同出一辙。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合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并对外披露参与公司治理的有关政策(第78条至80条)。针对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屡屡出现违规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准则》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义务,要求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近年来,国际社会公司治理的一个明显趋势是重视对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关注,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准则》(2018)在第八章中,要求上市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第86-87条)。作为新增条款,本条对上市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公司将绿色发展与自身发展战略结合、内化,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应作为公司自发的行为,不是迫于规则要求或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即公司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生态环保应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二是明确了践行绿色发展的具体要求,即上市公司要在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榜样力量带动区域环境改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三是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范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的风险问题比较突出,《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7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度期内稳定经营。具体而言,对股东大会召集权或提案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部分上市公司提高行使召集权或提案权的法定持股比例要求,或者延长对股东连续持股时长的要求;对董事提名权的限制,则体现在持股比例、持股时长、提名人数和更换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上。针对上述情形,《准则》对上市公司通过章程或相关决议剥夺或限制股东法定权利予以规范。强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由于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配合所导致的,因此,有必要强调除上市公司和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意识。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此外,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准则》另外一个亮点是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评价机制予以确定。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评价问题一直没有提到正式日程。从公司治理国际实践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评价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要求和做法。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中反映的董事会和董事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不少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者纷纷要求上市公司推行董事会评价体系。新修订的《准则》规定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评价由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见,这一修订是我国公司治理从关注合规向关注绩效转变的重要步骤。